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、文物(或标本)科研、陈列展览、宣传教育、文物(或标本)博物技术、文物(或标本)鉴定与保管、文物(或标本)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。
1.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,须参与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(含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)。
2.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,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,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。
3.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,须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(含布展).
4.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独立推广(宣讲)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。
(2)编写讲解词和其他宣传资料。
5.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,须独立鉴定、征集有较高历史、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。
6.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保管技术。
(2)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工作。
7.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1)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,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,并通过验收。
(2)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,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。
8.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,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,能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。
9.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,须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、文物摄影照片、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,作品准确清晰。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,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,从事助理馆员工作满2年。
2.大学本科毕业,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。
3.大学专科毕业,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5年。
4.中专毕业,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6年。
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市(部) 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,下同).
2.区县(局)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。
3.提出二项以上陈列展览、文物考古、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,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,取得一定效益,经专家鉴定认可。
4.研究解决1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、维修、鉴定、保管、修复等方面的学术问题,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。
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,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、资历,但确有真才实学、成绩显著、贡献突出,并取得助理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,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,可破格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:
(一)获得市(部)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(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,下同)。
(二)获得区县(局)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。
(三)在有国际统一刊号(ISSN)或有国内统一刊号(CN)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(第一作者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