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
(二)根据艺术专业的特点和不同类别,分为编剧(含作词。下同)、导演、作曲(音乐编辑)、指挥、演员、演奏员、摄影(摄像)、录音、剪辑、舞美设计(含灯光、服装、人物造型设计等)、舞台技术(包括舞台装置、化妆、服装、道具、灯光、音响、效果等)、美术创作(包括绘画、雕塑、书法、篆刻等)。

(三)艺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等级除舞台技术专业只设主任舞台技师(副高级)外;其余系列分为2个等级,分别为一级(正高级)和二级(副高级)。



①任现职以来,创作的作品有上演或拍摄成电视剧并发行,获得社会认可,创作过在市级以上院团上演的1台中型或2台小型舞台作品,有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舞台作品(电视剧)。

②一年中应有3个月时间深入基层或体验生活。

(2)获奖成果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①市级编剧三等奖;

②市级艺术家协会评比编剧三等奖2次。

(3)论文著作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作为独立撰稿人或联合撰稿第一人,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本专业理论研究文章或提交、撰写的论文在市级专业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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